因修路盗伐林木 走邪道遭受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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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传美,蒋湘兵.因修路盗伐林木 走邪道遭受惩罚[J].湖南林业,2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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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传美 蒋湘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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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石门县壶瓶山镇咸泥村第八村民小组村民唐弥盛,为筹款修筑一条从其家里通往村里的水泥路,采用欺骗手段,雇请村民帮助其盗伐集体和他人责任山上的杉树134株。2009年12月7日,石门县人民法院认定唐弥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2万元。2009年下半年,63岁的唐弥盛为在自家门前修筑一条水泥路与村里的公路相连,便动起了歪脑筋。他找到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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