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双方擅改约 担保人不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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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忠勇,王莎.借贷双方擅改约 担保人不担责[J].农村新技术,2016(4):5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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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忠勇 王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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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不久前,河北井陉县人民法院微水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此案虽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但引起人们关注的是,担保人赵某为原告陈某和被告徐某夫妇借贷担保到期后,原、被告未经其同意,自行签订续用约定,法庭判定赵某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3年,被告徐某夫妇向原告陈某借款8万元,出具借条1份,被告赵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陈某催要未果,即与被告徐某就该借款约定"再续用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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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借贷双方 某夫妇 民间借贷纠纷 连带赔偿责任 民事案件 微水 贷款利率 井陉县 保证责任 期限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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