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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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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