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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业行政诉讼中林业主管部门负有举证责任
引用本文:张华.在林业行政诉讼中林业主管部门负有举证责任[J].湖南林业,2007(8):32-32.
作者姓名:张华
摘    要:2006年3月14日,某村看山员刘某及其子、婿3人在某林场巡逻,听到有伐树声,即用手电筒向有声响的方向照去,看见两个黑影向山下跑去,附近4棵刺槐已锯倒在地。当晚刘某向村干部告发,认定是同村村民李甲、李乙所为。

关 键 词:林业主管部门  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  手电筒  村干部  刺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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