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压触电的间接故障和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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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再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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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通程律师集团宇能律师事务所 (4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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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高电压作业适用高压无过错原则,但能证明触电者是故意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赔偿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前,人们常将触电事故全部纳入高度危险作业之中,发生触电事故之后,判电力设施产权人甚至是电力企业承担责任。2000年11月13日最高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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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身安全 电力设施保护 高压触电 间接故障 民事责任 |
修稿时间: | 2002-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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