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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讲座之三 大力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引用本文:郦振平.《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讲座之三 大力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J].江苏绿化,1994(1).
作者姓名:郦振平
摘    要:随着人们对森林重要性认识的提高,现代林业已从单纯地获取木材发展到培育扩大森林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综合发展阶段,林业已成为基础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在《实施办法》中明确地规定了“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要求把林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来办。《实施办法》中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组织植树造林职责,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履行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这说明植树造林已不是一般的工作问题,而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工矿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每个公民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植树造林义务和完成造林任务的问题。 (一)植树造林的重要意义 一、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重要措施。这一点,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我省森林覆盖率仅有8.9%,既低于世界平均覆盖率22%的水平,也低于全国平均13.92%的水平。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措施,就是运用人工造林的手段,大力造林育林,增加森林资源,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在《实施办法》中,用立法措施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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