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构成犯罪 |
| |
摘 要: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之前,对这类行为,一般是按照《刑法》中有关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对犯罪主体进行处罚。针对实际生活中愈演愈烈的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坑害广大农民、破坏农业生产的违法犯罪活动,《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6条专门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罪。因此,自1993年9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犯罪行为,应该按照《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关于…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