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引用本文: | 王福生,朱晓鸥.济宁市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J].山东农机化,2003(12):8. |
| |
作者姓名: | 王福生 朱晓鸥 |
| |
作者单位: | |
| |
摘 要: | 2003年11月12日,济宁市召开全市农机局局长及监理站站长会议,部署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农机部门道路执法的主体地位,多年的愿望得以实现,这为下一步开展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多年来的争执、交警扣压农机挂发牌证的现象将不再发生,为我们的监理事业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可喜可贺。《交通安全法》确立了农机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后,大大加重了农机部门肩上的责任,农机安全生产的任务越来越重。今后随着农业机械的增加,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会越来越高,抓好…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