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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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为依法惩处破坏草原资源的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了如下解释:法释〔2012〕15号第一条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第二条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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