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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续)
摘 要: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第十八条重大科技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按照下列原则分配:(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国家,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有免费使用的权利。(二)除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授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依法取得,为了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关 键 词:
知识产权管理
科技项目
兵团
权利归属
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
国家安全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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