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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 正确处理农机事故
引用本文:
廖仲高.依法行政 正确处理农机事故[J].农村机械化,2002(9).
作者姓名:
廖仲高
摘 要:
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在田间、场院、乡以下道路停放或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处理。我们在农机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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