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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计电量、电费能否依法全额追回
引用本文:张宏全.少计电量、电费能否依法全额追回[J].农电管理,2015(3):48.
作者姓名:张宏全
作者单位:广东电网东莞供电局
摘    要:案例2005年2月25日,某供电局将A公司的300/5的电流互感器更换为400/5的电流互感器后,工作人员未在营销档案中做相应变更,导致对该公司电量计量产生少计。2011年6月1日,供电局检查时发现这一问题,后多次要求A公司补交电费,但A公司一直推逶拖延,某供电局遂将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补交近6年来少交的电费。法律诊断焦点一:用户以"少计电量、电费是供电局自身原因造成"为由拒绝补

关 键 词:电量计  电流互感器  自身原因  供电方  计量表  计量装置  普通诉讼时效  不当得利  变比  供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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