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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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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关 键 词: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疫病预防  动物疫情  控制机构  疫情监测  检验检疫  动物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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