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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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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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疫病预防 动物疫情 控制机构 疫情监测 检验检疫 动物饲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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