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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渔业生产须循新法
摘 要:
为了确保执法的权威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新的《渔业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可能出现的以权谋私行为加以规避。 新《渔业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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