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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农业部解答执业兽医注册三大问题农业部办公厅就广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兽药经营企业聘用执业兽医师注册问题的请示》(粤牧〔2014〕15号)中提出的关于执业兽医注册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一、关于执业兽医注册。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业兽医不得依托兽药经营企业注册或者备案。二、关于执业助理兽医师权限。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在执业兽医师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等活动。三、关于动物诊疗机构开办条件。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数量的执业兽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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