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与不合的涵盖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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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守勤,赵培谦.关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与不合的涵盖理解[J].中国动物检疫,2001,18(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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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守勤 赵培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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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晋中市动物检疫站,03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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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动物防疫法》第38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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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 1005-994X(2001)09-00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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