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9月1日起对化肥恢复征收化肥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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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于8月11日印发《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据了解,自1994年以来,我国对国内生产流通和进口的部分化肥品种一直实行免征或者先征后返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上述政策的弊端日益显现。为了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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