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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落户不必退出土地“三权”
摘    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意见》同时要求,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关 键 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  户籍制度改革  公共服务  合法权益  收益分配  国务院  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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