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 977年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的《1 993年议定书》(简称公约 )对操舵装置提出 :“船舶应具备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两者应按实际可行方案的布置 ,确保不致因其中之一有单个故障而使另一套无法操作。”《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简称规则 )提出 :“每艘渔业船舶应设置 2套操舵装置 ,一套为主操舵装置 ,另一套为辅助操舵装置。主、辅操舵装置的结构及布置应保证切换迅速方便 ,且当其中之一损坏时 ,不致另一装置失效。”规则又提出 :“如果主操舵装置由 2套或以上相同的动力装置组成 ,当其中任一套损坏或不工作时 ,仍能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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