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值万贯,“签字”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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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宝星.“名字”值万贯,“签字”须谨慎[J].中国农资,201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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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宝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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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农资传媒;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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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案情介绍张三是甲公司的总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与乙公司的副总经理李四系多年前相识的朋友,一次朋友聚会上,张三和李四在叙旧时谈到了某种新型肥料的推广事宜。刚巧,目前李四所在的乙公司正在寻求合作伙伴,当李四得知张三的公司正准备从事肥料的销售和推广时,便提出将在某区域经销乙公司新型肥料产品的事宜,交由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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