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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署名权归属——由代笔行为泛滥引发的法律思考
摘    要:署名权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与作者人身具有紧密联系。近年来代笔行为的泛滥与《著作权法》第17条中规定委托人可以通过约定取得署名权不无关系。法律解释认可委托人取得署名权的合法性,也导致立法与法理产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为更好地实现法的指引作用和评价作用,对第17条委托作品著作人身权的原始归属应当做限制性解释,即委托作品通过约定归属于委托人的只是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原始归属于受托人且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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