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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维稳到维权——科学看待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
引用本文:高峰.从维稳到维权——科学看待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J].山东饲料,2015(9).
作者姓名:高峰
作者单位: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 江苏扬州225000
摘    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复杂,群体性事件频发,科学地对“群体性事件”进行界定才能找到正确的处理方法. “群体性事件”在我国不同历史阶段官方文件中有不同称谓,1988年公安部《关于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几点意见》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群众性闹事”;1994年《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将“群体性事件”称为“突发性治安事件”;199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处置紧急治安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了“紧急治安事件”的概念;2000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首次对“群体性事件”作出明确界定,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行为;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指出,“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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