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力安全事故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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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文哲.论电力安全事故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J].农村电工,2012,20(1):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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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文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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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721600,陕西省 太白县供电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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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1年7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由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纵观该条例,其分别从事故报告、事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等方面,对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作出了一系列处置处理的规定."事故报告"是本条例的主要组成部分,违反事故报告义务,相关责任人不但要被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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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安全事故罪 事故等级 电力企业 电力系统 应急处置 重大责任事故罪 安全稳定运行 调查处理 事故报告 正常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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