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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 保护弱者利益
引用本文:秦海生.举证责任倒置 保护弱者利益[J].农业机械化与电气化,2002(6):9.
作者姓名:秦海生
作者单位:秦海生
摘    要: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诉讼程序法中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新规定被确立起来。本文例举几个与读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话题,阐释解疑,以飨读者。1 举证责任倒置释义 我国民事诉讼中,民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提供证据的义务一般由起诉方承担。但在某些特殊的民事纠纷(如产品质量诉讼、医患纠纷)及行政诉讼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接触证据的难易程度以及收集证据的能力强弱不同,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难以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为了救济特定条件下的受害人,规定将本属于原告应负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承担,由被告来承担提供这部分证据的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它是“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的必要补充。

关 键 词:举证责任倒置  产品质量  医患纠纷  行政诉讼  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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