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将有条件从中国进口禽类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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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新(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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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11月23日,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修订联邦家禽产品检验法规,将中国纳入可向美出口加工禽肉及其产品的国家名单,允许进口中国的加工禽产品(WTO通报号G/SPS/N/USA/1168)。经过一段时间的评议期,在征求和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之后,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于2006年4月24日在联邦纪事上发布最终法规,将中国列入可向美国出口禽类产品名单,并于2006年5月24日生效(G/SPS/N/USA/1168/a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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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国农业部 禽类产品 中国 进口 出口加工 安全检验 产品检验 S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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