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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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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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两用”拖拉机管理分工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发1991]91号)下发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拖拉机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和公安部、农业部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全省今后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全省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农机部门负责管理。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部门按机动车辆管理。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中,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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