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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信息
摘    要:<正> 农业部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渔药管理 1.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药政药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主管本辖区兽药(含渔药,下同)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检验、监督及质量管理等工作。 2.渔药产品审批和渔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渔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6]2号)执行。兽药管理部门和渔业部门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渔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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