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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林业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关于江西省宜春地区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调查
引用本文:马俊岭,王修瑜,曾蔼祥.振兴林业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关于江西省宜春地区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调查[J].绿色中国(A版),1983(1).
作者姓名:马俊岭  王修瑜  曾蔼祥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地区行署 (马俊岭,王修瑜),江西省宜春地区行署(曾蔼祥)
摘    要:最近,我们对山区、半山区、平原等不同地区,用材林、经济林、风景林、防护林等不同林种,国有林、集体林、联合营造林等不同山权、林权占有形式和经营形式情况下实行的林业生产责任制,进行了为期三十二天的调查,走访了宜春、万载、铜鼓、宜丰、奉新、靖安、高安、上高、分宜等九个县的十一个公社和三个国营林场。一、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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