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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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鞠福良 黄春健 刘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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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兽医卫生监督所,225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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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 ,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与其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包括《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是由法定人员按法定程序对法定对象实施检疫 ,经检疫合格后出具的 ,是动物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法定证明。经检疫合格后的动物作种用、乳用、役用、饲养、屠宰、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用途 ,除了用于屠宰 ,其他经检疫合格的动物都将继续饲养 ,以发挥其用途。现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栏目中仅“免疫证号”栏是反映动物免疫情况的 ,按照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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