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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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森林管理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不断扩大森林资源,实现自然生态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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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林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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