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我国自然保护地建设过程中,因土地权属复杂、集体土地占比较高,如何以低成本的方式,在不损害原住地居民利益的基础上构建起自然保护地体系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为此,在实践中我国采取了以土地租赁、征收、置换与赎买为主要形式的土地权利变动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自然保护地的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一旦涉及广泛应用,仍无法根治土地权利变动成本与公私利益冲突的问题。保护地役权制度在我国钱江源国家公园的实践已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美国保护地役权制度与法国行政地役权制度的实施更是充分体现出保护地役权制度的优势及其较强的适应性。基于此,应考虑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引入保护地役权制度,为推动自然保护地建设提供新的思路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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