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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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宽容.律师手记[J].山东农机化,2004(2):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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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宽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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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红旗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可以使用红旗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商场无关。1995年11月2日,该商场百货组以红旗商场的名义,与丰华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行提货,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付清货款。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时,华奥商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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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百货组 代理人 红旗商场 合同 被代理人 不当得利 保证责任 华奥商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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