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固定”的由来与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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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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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各地时有发生土地、山林的争议,各级职能部门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常常碰到一个法律事实—一“四固定”,即土地(包括山林)、耕畜、农具、劳动力的固定。 “四固定”的内容最早出现在1958年4月中央政治局上海会议纪要《关于人民分社的18个问题》中,1961年3月和6月在《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和《修正草案》中进一步予以修改和充实。第一次用“四固定”一词进行表述是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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