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药政监督执法中送达方法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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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转霞.兽药药政监督执法中送达方法的探讨[J].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2001,22(5):4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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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转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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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濮阳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457000(葛鹏涛,张荣森),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所(吴振民),濮阳县动检站(董秋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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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 案情介绍2000年4月12日,群众举报濮阳市区劳动市场卖肉户高某出售的猪肉是病猪肉。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将高某未售出的猪肉约4.5千克和一个肾脏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并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2 调查处理濮阳市市区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调查查明,高某出售的65千克猪肉是于2000年4月11日晚在定点屠宰厂屠宰的,并经动物检疫员检疫合格,猪肉上盖有“肉检验讫”印章、定点屠宰厂的“定点屠宰章”,没有检疫证明。该猪肉皮肤呈暗红色,毛囊出血。因注射药物,有多处注射针孔。局部肌肉有出血、坏死、黄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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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营盖有肉检验讫印章染疫猪肉案 动物防疫法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动物检疫员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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