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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摘    要: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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