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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知识
引用本文:邓美凤.担保知识[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0(2):36-36.
作者姓名:邓美凤
作者单位:襄樊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襄樊441050
摘    要: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关 键 词:担保  知识  债权人  证人  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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