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制定农业社会化服务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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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国家税务局发出了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2]161号文),作出如下规定:1 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农业生产方面的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成果转让的前提下开展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2 对农村乡级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水保)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等单位提供的以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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