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山林权属行政审判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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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德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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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变更权有限和不适用调解原则,规范了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行政案件只能作出维持或撤销、部分维持或部分撤销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的判决,并且不能以调解作为必经程序和结案方式。这个问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种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山林权属行政案件既不能判决变更政府的处理决定,又不能调解结案,只能纳粹对政府确权处理进行监督。在具体办案中单纯就政府的处理决定展开审查,就案办案。这种做法忽视了我国的具体国情,局限了人民法院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中的作用,难以取得较好的诉讼效益。我以为,当前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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