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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中需注意的植物检疫事项
引用本文:李雪松.种子经营中需注意的植物检疫事项[J].种子世界,2008(4):4.
作者姓名:李雪松
作者单位:山东省平邑县植保站,273300
摘    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为农民提供优质良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携带有检疫对象的种子被列为劣质种子。经营劣质种子的,依据《种子法》第59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关 键 词:种子经营许可证  植物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种子法》  行政主管部门  科学发展观  优质良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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