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所负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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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忠明,蔡建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所负的法律责任[J].上海农业科技,2006(5):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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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忠明 蔡建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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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崇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2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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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对违反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假种子认定1.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如用粮食冒充种子,一般常规农作物种子可能表现不明显,但对杂交种子,危害极大,后代严重分离,减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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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种子法》 法律责任 生产 经营 |
收稿时间: | 2006-08-20 |
修稿时间: | 2006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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