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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所负的法律责任
引用本文:宋忠明,蔡建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所负的法律责任[J].上海农业科技,2006(5):20-21.
作者姓名:宋忠明  蔡建桃
作者单位:上海市崇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2150
摘    要:《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对违反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假种子认定1.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如用粮食冒充种子,一般常规农作物种子可能表现不明显,但对杂交种子,危害极大,后代严重分离,减产明

关 键 词:《种子法》  法律责任  生产  经营
收稿时间:2006-08-20
修稿时间:200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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