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供用电合同》 避免电费计量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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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继和.规范《供用电合同》 避免电费计量争议[J].农电管理,2005(8):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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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继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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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抚州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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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江西省发改委批复某县供电公司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电价为:1千伏以下每千瓦时0.69元;1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66元。某企业新装一台315千伏安变压器用于基建用电,由10千伏公用高压线路引入电源,采用高压计量,功率因数为0.9,当月电量为lOyy千瓦时,交纳电费6.67万元;一月后因故改为低压计量,表计抄码9.5万千瓦时,计算变损5000千瓦时,计算该企业应交电费6.9万元。客户非常不理解,同样一台变压器,同样的用电量,为何要多交3000元电费?低压计量已调高电价,为何还要收取变压器的变损费?为此客户投诉供电公司至物价监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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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费计量 供用电合同 供电公司 工业用电 高压线路 客户投诉 3000元 变压器 10千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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