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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引用本文:骆双庆.浅论宰前检疫后的处理[J].中国动物检疫,2001,18(8):5-5.
作者姓名:骆双庆
作者单位:河南省动物检疫站长,450002
摘    要:屠宰检疫是 《动物防疫法》赋 予动物防疫监督 机构的工作职责, 但因缺乏相应的 配套法规和有关 的行政规章,执行 中工作较为被动, 大多数地方仍延 用1959年由农业 部、卫生部、外贸 部、商业部联合下 发的《肉品卫生检 验试行规程》,笔 者认为其中弊病 很大,特别是宰前检疫后的处理,早已不适用当今社会发展,给人体健康和畜牧业生产留有隐患,也悖于《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等现行法律精神。1历史局限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颁布之时正值我国经济困难时期,物质极度匮乏,带有明显历史特点,40年后仍用过去标准来…

文章编号:1005-994X(2001)08-0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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