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养殖业用地新规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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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安徽淮北市下发《关于促进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规定畜禽养殖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前提下,利用滩涂、坑塘水面、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养殖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流转土地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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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畜禽养殖业 建设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安徽 规模化畜禽养殖 土地承包经营权 使用期限 设施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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