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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鸟类保护工作
作者单位:林业部全国鸟类环志办公室
摘    要:自1983年2月在东京举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第一次工作会议以来,为进一步执行该协定精神,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在总结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了措施,加强了鸟类保护管理工作。一、健全法规,加强管理。为保证执行中日两国政府鉴订的候鸟保护协定,我国政府曾于1981年9月向全国各地发出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协定精神,进一步加强鸟类保护工作。此后,1983年4月,国家再次以法律的形式颁布了《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包括珍稀鸟类在内的珍稀动物保护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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