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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5]15号”第一条浅析
引用本文:鲁八林.“法释[2005]15号”第一条浅析[J].森林公安,2012(5):21-22.
作者姓名:鲁八林
作者单位:重庆市森林公安局缙云山森林警察支队
摘    要:案例一:潘某违反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未经同意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变更经营性质的规定,将其承包的某国有林场的400余亩疏林地、300余亩茶地进行改造,将其中的林木和茶全部砍掉,改种红豆杉,无证采伐疏林地中林木7立方米,潘某后因滥伐林木被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关 键 词:林地承包  经营合同  国有林场  行政处罚  疏林地  林木  红豆杉  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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