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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滥伐林木犯罪根源及预防
引用本文:戴恩明.单位滥伐林木犯罪根源及预防[J].湖南林业,2003(2).
作者姓名:戴恩明
摘    要:单位的沿革是由民法中的法人犯罪遗传而来的,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滋生了集体性质的职务与权力犯罪的新特点。一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民组织,打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旗号,不择手段为本单位牟取暴利,公然置国法不顾,进行严重的毁林犯罪活动。究其单位滥伐林木犯罪的根源:一是单位集体决策者的现行林业政策和法律意识不强,领导者业务素质差,决策能力弱。单位上的一些领导对新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林业政策知之甚少,甚至不学法,不懂法,盲目蛮干,导致违法行政和无法行政的结果。二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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