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侵权中“合法来源抗辩”适用分析 |
| |
引用本文: | 郭杰.植物新品种侵权中“合法来源抗辩”适用分析[J].种子,2022(6):142-148. |
| |
作者姓名: | 郭杰 |
| |
作者单位: | 普洱学院政法学院 |
| |
摘 要: | 虽然植物新品种有关立法中未规定合法来源抗辩制度,但基于该制度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早已普遍应用、植物新品种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该制度是知识产权侵权的基本抗辩制度、民法允许类推适用等,合法来源抗辩在植物新品种侵权中适用具有正当性。构建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应从已有相关立法规定、司法实践观点、域外立法等三方面吸取有益经验,要件应包括主观上不知道和客观上能举证证明有合法来源,能否成立应依据是否能证明有证据证明实际购买、提供繁殖材料者是否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对价是否过低综合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不用赔偿,但仍要支付维权必要费用;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的,在情节严重情况下,才适用惩罚性赔偿。为销售者提供繁殖材料者建议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应在提供繁殖材料前履行告知应获得授权才可销售的义务,但不对是否实际获得授权履行审核义务。
|
关 键 词: | 植物新品种 合法来源抗辩 正当性 行使条件和后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