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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银行贷款担保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本文:钟华新.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银行贷款担保是否承担赔偿责任[J].农村百事通,2008(8).
作者姓名:钟华新
摘    要:案例回放]1996年4月18日,罗某为了经营粮油加工厂,与中国银行某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该支行借款12万元。同日,谢某与该支行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谢某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为该12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谢某向该支行提供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

关 键 词:抵押担保  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  建设用地  集体土地使用权  法律禁止性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  粮油加工  中国银行  担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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