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银行贷款担保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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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钟华新.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银行贷款担保是否承担赔偿责任[J].农村百事通,2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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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钟华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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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回放]1996年4月18日,罗某为了经营粮油加工厂,与中国银行某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该支行借款12万元。同日,谢某与该支行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谢某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为该12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谢某向该支行提供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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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抵押担保 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 建设用地 集体土地使用权 法律禁止性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 粮油加工 中国银行 担保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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