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对动物检疫员违法行为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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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蔺长明.浅议对动物检疫员违法行为的处理[J].中国动物检疫,2003,20(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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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蔺长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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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偃师市动物检疫站,47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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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动物检疫》杂志2003年第1期刊登了《对一起动物检疫员违规执法案件的处理及体会》一文。该文报道了广西博白县某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员梁某不规范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收费收据、从中牟取私利的违法行为 ,博白县兽医检疫站认为梁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40条规定 ,并依据《动物防疫法》第51条对其做出了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我个人对梁某违法行为的定性及行政处罚有异意 ,在此谈谈我的看法与大家商榷。1对动物检疫员梁某违法行为的定性。《动物防疫法》第40条规定 :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梁某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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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动物检疫员 违法行为 《动物防疫法》 行政处罚 |
文章编号: | 1005-944X(2003)05-00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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