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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农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营特点,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含四场事业单位)、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农机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征收所得税问题作出新规定。其中规定,对各级农业部门所属的农机站,“八五”后两年暂不征收所得税。 通知规定,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农机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按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各级农垦企业,分别以垦区(兵团、农垦局或称管理局、农工商公司等)为统一纳税人,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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